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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成都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第三方巡查办法
发布时间:2015-3-5 阅读:7768次  

成都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第三方巡查办法

发文字号:成安监〔2014〕76号

颁布部门: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颁布日期:2014-08-19生效日期:201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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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安监局,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安办、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安办,相关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

  为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人才和技术优势,深入开展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有效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市安监局制定了《成都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第三方巡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19日

成都市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第三方巡查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技术和人才优势,深化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第三方巡查(以下简称:第三方巡查),是指市安监局委托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在特定时段对特定行业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检查,以掌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活动。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统称为第三方巡查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冶金、有色、机械、轻工、纺织、建材、烟草、商贸、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含石油、医药、化工)、烟花爆竹、能源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的第三方巡查。

  第四条 市安监局对第三方巡查进行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各区(市)县安监局对第三方巡查予以协助。

****章 第三方巡查机构认定

  第五条 第三方巡查机构的认定,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市安监局与中标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签订第三方巡查委托协议,协议有效期2年。

  第六条 申请成为第三方巡查机构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 在本市有固定办公地点,拥有与第三方巡查工作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 拥有与第三方巡查工作相适应的人员配置:
  1. 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2. 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3. 拥有专职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15人以上。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少于5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且经安全生产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四) 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3年以上,服务质量优良,内部管理规范,且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三章 第三方巡查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市安监局根据工作需要向第三方巡查机构下达巡查工作委托单,明确巡查的对象、内容和时限等工作要求。

  第八条 第三方巡查机构应根据巡查工作委托单,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设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第三方巡查机构应确保巡查结果的客观性、专业性和****性,并对巡查结果负责。

  第九条 第三方巡查机构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至****1人具有与受查企业相适应的专业背景。检查人员应持有市安监局统一制作颁发的巡查工作证件,持证检查。

  第十条 第三方巡查机构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应遵守受查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受查企业相关人员陪同下开展工作。受查企业应积极予以配合,不得阻挠、干扰第三方巡查机构的检查工作。因受查企业不配合导致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时,第三方巡查机构应及时报告市安监局和当地区(市)县安监局,由当地区(市)县安监局协助完成检查。

  第十一条 第三方巡查机构完成对企业的检查后,应现场形成检查记录并出示给受查企业,由巡查人员、受查企业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检查记录包括如下内容:
  (一) 检查工作基本信息,包括受查企业名称、巡查人员和检查时间,以及检查工作过程的简要描述。
  (二) 受查企业基本信息以及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情况。
  (三) 受查企业主要作业场所、设施设备、作业类型等基本情况描述,以及本次检查所涉及的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和作业说明。
  (四) 检查发现受查企业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依据说明,以及相应整改建议。

  第十二条 第三方巡查机构完成巡查工作后,应形成巡查报告。巡查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巡查报告采用市安监局统一编制的格式进行填写。
  (二) 巡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巡查工作基本情况,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名单、受查企业清单,以及巡查过程的简要描述。
  2. 巡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清单。
  3. 巡查中形成的检查记录、影像资料等原始资料。
  (三) 巡查报告经第三方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第三方巡查机构公章。
  (四) 巡查报告、检查记录不得任意更改。确需对内容进行修改,由巡查人员、企业负责人共同签字后划改。
  巡查报告不符合上述规定以及内容不全、印章不全的,视为无效。

  第十三条 第三方巡查机构应当在巡查工作委托单确定的时限内将巡查报告副本报送市安监局,巡查报告正本自行留存归档。在巡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第三方巡查机构应立即报告市安监局,并于48小时内书面报告市安监局。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第三方巡查机构出具虚假检查记录和巡查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查记录和巡查报告。

第四章 第三方巡查报告运用

  第十五条 第三方巡查报告是第三方巡查机构代表市安监局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结论性报告,是市安监局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对于第三方巡查报告中指出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由市安监局转交相关区(市)县安监局督促企业整改;对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由市安监局按相关法律法规督促企业整改。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第三方巡查机构应当建立与承担的巡查工作类型、范围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确保巡查工作的正常实施。

  第十八条 第三方巡查机构及其巡查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按照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第三方巡查工作。

  第十九条 第三方巡查机构应规范资料档案管理,将巡查委托单、检查记录、巡查报告按年度统一连续编号归档,不得抽撤、涂改。

  ****十条 第三方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受查企业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巡查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巡查工作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巡查机构的名义参与商业性活动。

  ****十一条 第三方巡查机构与受查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二条 市安监局对第三方巡查工作进行不定期随机抽查,督促第三方巡查机构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巡查工作质量。

  ****十三条 市安监局定期对第三方巡查机构名单和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网上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经费保障

  ****十四条 第三方巡查所需经费按第三方巡查委托协议约定由市安监局统一支付,第三方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受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激励与约束

  ****十五条 第三方巡查机构工作责任心强、内控机制完善、工作质量好、巡查任务完成突出的,优先安排巡查任务。

  ****十六条 对于管理不善、工作质量不高的第三方巡查机构,市安监局采取约谈、限期整改、暂停委托等方式督促改进。

  ****十七条 第三方巡查机构发生以下行为的,市安监局与其解除委托协议,且自解除协议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第三方巡查机构:
  (一) 未按照第三方巡查工作委托单明确的对象、内容和时限开展巡查业务的。
  (二) 未认真履行第三方巡查职责,转包巡查业务的。
  (三) 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巡查,或伪造检查记录,出具虚假巡查报告的。
  (四) 经市安监局督促整改后仍难以胜任巡查工作的。

第八章 附则

  ****十八条 各区(市)县安监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第三方巡查工作办法。

  ****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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